全面注册制发行类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45

2024/8/16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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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2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中国结算、中证金融、证券业协会配套制度规则同步发布实施。此次发布的制度规则共部,其中证监会发布的制度规则57部,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中国结算等发布的配套制度规则部。内容涵盖发行条件、注册程序、保荐承销、重大资产重组、监管执法、投资者保护等各个方面。

一、发行类第4、5号包含9项规定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整理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监管问答共计9项文件,形成了20项规定。主要内容包括《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0年6月修订)》的17项具体要求,以及根据发行监管问答整理出募集资金、承诺事项、中小商业银行审核等项监管要求。相较于原规定,本次无重大新增或修改内容,仅涉及对原规定的整理完善。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5号》主要内容来自主板的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科创板和创业板相关审核问答等现行法规文件,聚焦首发企业具有共性的财务会计问题,包括增资或转让股份形成的股份支付、应收款项减值等,形成了19项规定。针对部分发行人日常经营活动高度依赖信息系统的情形,新增“5-14信息系统专项核查”。

《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同步废止,其涉及的54项问题经整理后,《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吸收了17项、《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5号》吸收了16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吸收了1项、《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吸收了6项、《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吸收了1项、《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吸收了1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7号——招股说明书》吸收了1项、《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号》保留了1项,其余10项删除。

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主要变化

1、申报前引入新股东的相关要求

申报前引入新股东的核查要求新增两项例外情形,明确红筹企业拆除红筹架构、发行人重要子公司股权置换等方式可不视为新股东。

4-2原文摘录:

红筹企业(是指注册地在境外、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企业)拆除红筹架构以境内企业为主体申请上市,如该境内企业直接股东原持有红筹企业股权、持有境内企业股权比例为根据红筹企业持股比例转换而来,且该股东自持有红筹企业股权之日至IPO申报时点满12个月,原则上不视为新股东。

发行人直接股东如以持有发行人重要子公司(置换时资产、营业收入或利润占比超过50%)股权置换为发行人股权的,如该股东自持有子公司股权之日至IPO申报时点满12个月,原则上不视为新股东。

2、对赌协议

针对解除对赌协议的情形,明确会计处理原则。

4-原文摘录:

解除对赌协议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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