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长夏幼儿园女会计贪污近300万,被判

2024/9/23 来源:不详

北京中科专家 https://m.39.net/baidianfeng/a_4186526.html

位于市区金砂路的汕头市长厦幼儿园,其前身是由市妇联进行管理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汕头市儿童福利会第二幼儿园。在年至年长达10年的时间里,时任该园会计的袁某,竟然侵吞了幼儿园的巨额公款。那么,这一切是怎么发生的呢?

袁某出生于年,如果不是东窗事发,她此刻应该在享受退休生活。袁某说,她是从年12月开始担任市福利二园会计,并管理该园的财政零余额账户。

财政零余额账户,是指财政部门为本部门和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及清算。也就是说,幼儿园的开支都需要通过这个账户进行清算。然而,由于当时幼儿园在财务管理上存在漏洞,袁某竟然利用职务便利,动起了财政零余额账户的“歪心思”。

她利用担任会计记账、算账、对账和保管财政零余额印章等的职务便利,采取重复报账,虚假列支的手段,以支付教材费、职工津贴等名义来列支现金,并自行加盖预留的印章。

在既管账又管钱,且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袁某内心的天平渐渐失衡,她开始侵吞幼儿园的公款。那么,袁某是如何在长达10年的任职时间里,长期侵吞公款未被幼儿园其他工作人员发现的呢?

原来,袁某从该园的财政零余额账户中直接提取现金没有入账,并通过虚假列支和重复记账的方式将账户做平,使账实相符而不被发现。

经查实,在10年任职期间,袁某一共侵吞幼儿园财政零余额账户公款57笔。

经审计,她自年12月至年12月期间,以虚假列支的方式侵吞单位公款共计人民币.73元,以从单位财政零余额账户直接提取现金不入账的方式侵吞单位公款共计人民币.56元,被告人袁某侵吞上述单位公款共57笔合计人民币.29元。

那么,被袁某提取、侵吞的两百多万公款,去了哪里呢?根据袁某供述,其所侵吞的单位公款,一部分以定期存款的形式,存放在本人的银行账户,一部分以现金的形式存放在住处。

年7月,幼儿园接受审计部门内部财务审计。审计部门发现,幼儿园财务账目存在异常。得知事情败露后,袁某主动向幼儿园领导及审计人员承认其私自侵吞幼儿园部分公款的事实,并于年7月21日、22日及8月12日,退还幼儿园款项万多元。

审计人员查明,袁某侵吞公款的数额为万多元,而袁某退赃的数额为万多元,中间差额超过98万元。对于这部分差额,袁某辩解,其不是专业的财务人员,记账记得糊里糊涂,无法清楚解释。

在袁某退赃万多元后,幼儿园及其当时的主管单位汕头市妇联,将袁某涉嫌违法犯罪的线索移交监察机关。

年12月14日,金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某犯贪污罪,向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今年3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那么,什么是贪污罪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对贪污罪作了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构成贪污罪,必须满足四个方面:其中,犯罪主体要求特殊主体,一是国家工作人员,二是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其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及职务的廉洁性。本罪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侵吞”是指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非法占有;窃取即秘密获取;“骗取”是使用欺骗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如会计、出纳员伪造、涂改单据,虚报冒领等。“公共财物”包括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公共财产等。

那么,被告人袁某担任幼儿园会计的身份,是否符合贪污罪对犯罪主体的要求呢?

金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为群说:“被告人虽然是市福利二园合同制的工人,但在案发的年到年12月,是担任幼儿园会计的工作。对国有资产具有管理的职责,属于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所以被告人袁某的身份符合贪污罪的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对贪污罪的处罚作了规定。

金平区人民法院王露说:“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即)贪污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即)贪污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即)贪污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4条,还对犯罪财物的处理作了规定。

金平区人民法院王露说:“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在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后,被告人袁某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通过辩护人表示自愿认罪认罚。金平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

金平区人民法院王露说:“被告人袁某身为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单位公款共.29元,其行为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和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国家职务的廉洁性,构成贪污罪,数额巨大,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被告人袁某在监察机关掌握其犯罪线索之前,主动向单位领导交代其贪污幼儿园公款的事实,并退回大部分赃款,应视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归案后认罪认罚,依法可予从宽处罚。最终金平区人民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对其判处5年6个月的量刑建议。金平区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袁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此外,被告人袁某贪污幼儿园公款尚未退还的款项98万多元,依法应予追缴,发还更名后的汕头市长厦幼儿园。

为达到以案示警、以案释法、以案明纪的教育效果,庭审当天,金平区法院组织开展了庭审旁听活动,金平区纪委监委、区相关行局、教育系统部分学校、幼儿园代表以及法院干警旁听了案件审理全过程,近距离接受法治教育,感受法律的权威和公正。

金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为群说:“这个案件的发生,虽然跟原福利二园的内部控制不到位(有关),会计和出纳工作未按相关的规定,进行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造成管理的漏洞,存在账、款同一人保管,且疏于监督的情况。但终究根本原因,还是由于被告人为满足自己的私欲所致,被告人心存侥幸,将侵吞单位公款行为作为敛财之道,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

金平区人民法院王露说:“被告人袁某在案发时已退休,本该享受美好退休生活的时候,如今却锒铛入狱,为自己的贪念和私欲失去珍贵自由。在袁某担任幼儿园会计的几年内,其单位没有组织一次审计和查账,这势必为她后来肆无忌惮的犯罪行为,带来了胆量和侥幸心理。其单位的前直接责任人也因此事,犯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汕头融媒集团

转载请注明:
http://www.3g-city.net/gjyzd/7929.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网站首页 版权信息 发布优势 合作伙伴 隐私保护 服务条款 网站地图 网站简介

    温馨提示:本站信息不能作为诊断和医疗依据
    版权所有2014-2024 冀ICP备19027023号-6
    今天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