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证照返还,公司会计账册会计凭证会

2024/9/19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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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小小王shun

01本期导读

一、公司系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会计账册、会计凭证、会计资料的所有权属于公司。

二、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02争议焦点

邵月梅应当返还勋宇公司会计账册、会计凭证、会计资料的范围如何确定。

03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勋宇公司系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会计账册、会计凭证、会计资料的所有权属于公司。

邵月梅卸任勋宇公司法定代表人后,应将其持有的勋宇公司相关会计材料返还给勋宇公司。

关于邵月梅是否持有上述资料问题。

在年10月20日江宁法院号案件庭审中,邵月梅向法庭提供了年勋宇公司的现金会计记账凭证和4份会计内部流水账作为证据使用,质证完毕后邵月梅当庭取回原件。

根据庭审笔录记载的内容,“会计记账凭证”“会计内部流水账4份”显然不应是邵月梅在本案二审中提交的现金记账本。

故对邵月梅关于其二审中提交的现金记账本即为会计记账凭证及会计内部流水账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结合邵月梅在号案件庭审中陈述的“勋宇公司转让之后与我还有一些业务在此公司,一直到年”等内容,以及邵月梅二审期间提交的现金记账本记录起止日期为年2月6日至年2月11日,可以认定邵月梅持有勋宇公司、年度会计账册、会计凭证及会计资料。

即便邵月梅不能按照税务部门要求全部或完全提供相关资料,其亦有义务进行弥补或作出说明。故一审判令邵月梅归还年至年度勋宇公司的会计账册、会计凭证、会计资料并无不当。

邵月梅二审期间以其诉南京市秦淮区行政审批局行政登记一案已由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受理为由,要求中止本案审理。

该案系周娟要求撤销其原持有的勋宇公司99%股权变更登记,因本案无须以该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对邵月梅要求中止本案审理,依法不予准许。

综上所述,邵月梅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4案情简介

邵月梅与南京勋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二审法院另查明,年10月20日江宁法院()苏民初号(以下简称号)案件庭审笔录记载,邵月梅提交了陈伟从勋宇公司账户大量提取现金的会计记账凭证,提交了会计内部流水账4份,日期分别为年3月18日帮陈伟还信用卡1万元,年5月24日支付给陈伟现金元,年6月27日帮陈伟存交行信用卡元,年10月14日给陈伟现金元,用以证明其与陈伟之间有经济往来。

上述4份会计内部流水账原件邵月梅已取回。庭审中邵月梅陈述“因我与陈伟之间有经济往来,公司给陈伟之后我还有另外一个公司,仍然有经济往来,勋宇公司转让之后与我还有一些业务在此公司,一直到年。我提交的公司内部流水账是我将2个公司的内部账记在了一起。流水账是我公司的,4页记账凭证是我从陈伟公司拿的”。

由此可以认定邵月梅所称其在年10月20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苏民初号案件庭审过程中提交的证据并非在本案中提交的现金记账本,同时可以认定邵月梅持有勋宇公司、年度勋宇公司相关会计材料。

邵月梅二审中提交的现金记账本记录的勋宇公司流水账起止日期为年2月6日至年2月11日。

二审期间,邵月梅以其诉南京市秦淮区行政审批局行政登记一案已经由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受理为由,要求中止本案审理。该案系周娟要求撤销其原持有的勋宇公司99%股权变更登记。

05案件来源

邵月梅与南京勋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苏01民终号

发布日期:-07-01

(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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