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中小投资者典型案例合伙人请求查阅复

2024/1/14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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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强化中小投资者法治意识,

今天,三水法院发布

保护中小投资者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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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有权查阅、复制

合伙企业的财务资料吗?

年6月13日,某资产公司与郑某等45名合伙人签订合伙协议。协议约定资产公司为某投资企业的普通合伙人,郑某为某投资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事宜。

年6月14日,广东省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某投资企业发放营业执照,核准该企业于当日成立。资产公司为某投资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原告郑某诉称,两被告至今未向其通报公司经营情况、通知其参加股东会,郑某要求查阅、复制某投资企业自某投资企业注册成立以来的会计帐簿、企业经营情况报告、企业重大事项报告、财务资料等。经沟通无果,原告郑某将两被告诉至三水法院。

法院判决

三水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郑某作为某投资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其有权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帐簿等财务资料。但郑某要求复制企业经营情况报告、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合同等资料的请求无法律依据,且未能举证证明某投资企业有发布过企业经营情况报告和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有相应的合同,有召开过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和监事会会议并有制作会议记录。此外,双方合伙协议对郑某的请求事项没有明确约定,法院对郑某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水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投资企业提供其自年6月14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企业会计帐簿(含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其他辅助性帐簿)、会计凭证(包括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供原告郑某查阅。

典型意义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明确了合伙人有权查阅财务资料的范围,即会计帐簿应当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会计凭证应当包括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有力保障了原告作为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应有的知情权。

同时,为避免合伙人行使知情权影响合伙企业的经营秩序,本案亦明确了原告对财务资料仅有查阅权而无复制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十八条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九条第一款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四条第一款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

第十五条第一款会计帐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第九百六十八条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第九百七十条第二款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

法条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第九百六十八条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第九百七十条第二款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

编辑|三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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