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起诉公司要看会计账簿,行不荆门新闻

2024/1/14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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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公司股东要查看会计账簿,未获准后,起诉至人民法院。近日,沙洋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起股东知情权纠纷案,驳回两名股东看会计账簿的请求,理由是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股东有权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查阅,但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并不属于此范畴。

  当事一方为李某(男,今年47岁,住东宝区)、付某(男,今年44岁,住掇刀区),另一方为沙洋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孙某。

  这家公司成立于年8月31日,发起人为孙某、李某、付某等4人,孙某持股47.5%,李某和付某各持股22.5%。年4月27日,孙某在工商部门登记将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现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股东及股权份额未变。年8月9日,孙某在工商部门登记将经营范围进行了变更。

  年7月21日,李某、付某以公司从年1月开始至今未对其披露经营状况,股东的知情权没有得到保障为由,书面申请要求于年8月20日前查阅公司所有资料(包含公司年1月以来所有的会计账簿、原始凭证、契约、合同等),并通过邮政速递送达孙某,孙某未作回复。为此,李某、付某诉至沙洋县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股东知情权是指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的相关资料,实现知晓、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监督公司高管人员活动的权利。据此,不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都有知情权。股东知情权分为查阅权、检查人选任请求权和质询权。但股东知情权也是有限制的,股东要依法和依章程行使股东知情权。

  此案中,涉事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孙某与其股东的权利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李某、付某作为股份公司的股东,有权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查阅,但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查阅的范围。综上所述,李某、付某的诉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在股东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的情况下,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由此不难看出,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不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的法定范围之内。

  虽然法律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范围,但法律不禁止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股东意思自治的方式对股东知情权范围进行扩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通过公司章程对股东知情权范围作出规定,股东可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知情权。(记者秦文通讯员刘诗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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