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期信用损失金额相关信息丨新会计准则下金

2023/11/18 来源:不详

1.预期信用损失金额本期变动(期初期末余额调节表)(第八十三条)

请参阅: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第八十三条企业应当以表格形式按金融工具的类别编制损失准备期初余额与期末余额的调节表,分别说明下列项目的变动情况:

(一)按相当于未来12个月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的损失准备。

(二)按相当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的下列各项的损失准备:

1.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已显著增加但并未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工具;

2.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已发生信用减值但并非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

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计量减值损失准备的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和租赁应收款。

(三)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的变动

除调节表外,企业还应当披露本期初始确认的该类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未折现的预期信用损失总额。

2.计提预期信用损失的金融工具的账面余额本期变动(第八十四条,作为对第八十三条披露内容的补充)

请参阅: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第八十四条为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八十三条规定披露的损失准备变动信息,企业应当对本期发生损失准备变动的金融工具账面余额显著变动情况作出说明,这些说明信息应当包括定性和定量信息,并应当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八十三条规定披露损失准备的各项目分别单独披露,具体可包括下列情况下发生损失准备变动的金融工具账面余额显著变动信息:

(一)本期因购买或源生的金融工具所导致的变动。

(二)未导致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修改所导致的变动。

(三)本期终止确认的金融工具(包括直接减记的金融工具)所导致的变动。

对于当期已直接减记但仍受执行活动影响的金融资产,还应当披露尚未结算的合同金额。

(四)因按照相当于未来12个月预期信用损失或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金额计量损失准备而导致的金融工具账面余额变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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