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不应追溯调整的事项外,企业编制的期初资

2023/11/14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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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期初资产负债表时,除按照本准则第五条至第十九条规定要求追溯调整的项目外,其他项目不应追溯调整。”

(1)确认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确认的所有资产和负债

例如,原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弃置费用没有规定,企业发生的弃置费用一般直接计入当期费用。但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规定,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考虑弃置费用。因此,企业在首次执行日,对于弃置费用应确认为一项资产,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再如,《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要求将(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负债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而原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却无此项要求,此次实施企业会计准则时,应予以确认。

(2)不得确认企业会计准则未要求确认的资产和负债

例如,企业会计准则对资产采用了更为严格的定义,可能导致原来符合资产定义的项目不再符合资产的定义,这些原来确认的资产在此次实施企业会计准则时,应终止确认。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对资产、负债和权益组成项目进行重新分类和列报

例如,我国原来没有投资性房地产的列报要求,而《企业会计准则第号——投资性房地产》要求单独列报投资性房地产。据此,企业应分析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余额,并按新准则的要求重新分类为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也存在类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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