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报告摘要

2024/8/10 来源:不详

本文转自:证券时报

(上接B版)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意见

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香港的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进行了审查,认为其满足为浙商银行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要求,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认可其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和独立性,同意向董事会提议聘任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香港为浙商银行年度境内外审计机构。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发表事前认可声明: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香港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浙商银行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意继续聘请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香港为浙商银行年度境内外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本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发表了独立意见: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香港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浙商银行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浙商银行聘任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香港担任浙商银行年度境内外审计机构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对本次聘任会计事务所相关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公司于年3月2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香港担任本公司年度境内外审计机构。

(四)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3月29日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浙商银行公告编号:-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年3月29日,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浙商银行”)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横店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关于本行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上述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告述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本公司日常业务经营中的正常授信业务,对本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构成重要影响。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与横店集团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横店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同意给予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最高综合授信额度50亿元,授信方案有效期一年。

(二)与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同意给予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60亿元,授信方案有效期一年。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横店集团关联方

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5.84%的股份,属于本公司主要股东。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横店集团属于本公司关联方。

(二)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公司主要股东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属于本公司关联方。

三、公允交易原则

上述关联交易的授信条件不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授信的条件;本公司不为上述关联方融资行为提供担保(但以银行存单、国债提供足额反担保的除外);本公司与上述关联方的授信按一般的商业条款原则进行。

四、关联交易目的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是本公司正常授信业务,对本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五、上述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银保监会《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一一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及本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上述关联交易需履行如下程序:根据中国银保监会相关规定,本公司给予横店集团、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授信额度均占本公司资本净额1%以上,属于银保监口径重大关联交易,需由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批准。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上述交易中,仅与横店集团的交易构成证监口径关联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本公司与横店集团的连续十二个月内关联交易金额未达到3,万元以上且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上述关联交易仅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关联交易已经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胡天高、侯兴钏分别回避表决。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声明及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声明:上述关联交易属于浙商银行正常授信业务,对浙商银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会造成重大影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浙商银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意见:上述关联交易基于浙商银行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浙商银行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没有损害浙商银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浙商银行的独立性,不会对浙商银行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造成重大影响。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经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胡天高、侯兴钏分别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七、备查文件

1、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本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声明;

3、本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3月29日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浙商银行公告编号:-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一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和《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一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规定,本次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无需对已披露的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对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及附属公司(以下合称“本集团”)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不产生重大影响。

一、概述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是本公司根据外部经济环境变化、内部数据和风险计量技术完善优化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而进行的会计估计变更。

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估计变更披露事项的议案》。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无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具体情况及对本集团的影响

根据外部经济环境变化、内部数据和风险计量技术完善,本集团对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模型进行了优化。遵循会计准则精神,此次变更旨在强化信用风险区分度,提升预期信用损失计量的精细化程度。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减少本集团信用损失准备人民币2.75亿元,增加本集团税前利润人民币2.75亿元。本集团年度信用减值损失人民币.31亿元,同比增长23.13%。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对本集团当期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不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一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和《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一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规定,本次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无需对已披露的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对本集团以往各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影响。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也可参阅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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