敏感期交易通威股份四川华信会计师所3人收

2024/8/26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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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6日讯四川证监局近日公布《关于对阙亚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胡馨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马川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阙亚斌作为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四川华信)通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威股份)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组成员,在四川华信接受通威股份年报审计委托后至审计报告公开后五日内(通威股份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于年4月13日披露),于年8月28日至年4月12日期间,通过名下账户累计买入通威股份股票股(成交金额,元),累计卖出通威股份股票股(成交金额69,元)。

经查,胡馨文作为四川华信通威股份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组成员,在四川华信接受通威股份年报审计委托后至审计报告公开后五日内(通威股份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于年4月13日披露),于年12月2日至年3月8日期间,通过名下账户累计买入通威股份股票股(成交金额13,元),累计卖出通威股份股票股(成交金额6,元)。

经查,马川作为四川华信通威股份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组成员,在四川华信接受通威股份年报审计委托后至审计报告公开后五日内(通威股份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于年4月26日披露),于年4月26日,通过名下账户累计买入通威股份股票股(成交金额7,元)。

四川证监局表示,阙亚斌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二条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阙亚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胡馨文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二条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胡馨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马川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二条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马川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四川证监局指出,上述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关于审计业务独立性的相关要求,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证券发行出具审计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证券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证券。

除前款规定外,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收购人、重大资产交易方出具审计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证券。实际开展上述有关工作之日早于接受委托之日的,自实际开展上述有关工作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证券。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阙亚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阙亚斌:

经查,你作为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四川华信)通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威股份)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组成员,在四川华信接受通威股份年报审计委托后至审计报告公开后五日内(通威股份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于年4月13日披露),于年8月28日至年4月12日期间,通过名下账户累计买入通威股份股票股(成交金额,元),累计卖出通威股份股票股(成交金额69,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二条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关于审计业务独立性的相关要求,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年1月6日

关于对胡馨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胡馨文:

经查,你作为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四川华信)通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威股份)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组成员,在四川华信接受通威股份年报审计委托后至审计报告公开后五日内(通威股份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于年4月13日披露),于年12月2日至年3月8日期间,通过名下账户累计买入通威股份股票股(成交金额13,元),累计卖出通威股份股票股(成交金额6,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二条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关于审计业务独立性的相关要求,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年1月6日

关于对马川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马川:

经查,你作为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四川华信)通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威股份)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组成员,在四川华信接受通威股份年报审计委托后至审计报告公开后五日内(通威股份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于年4月26日披露),于年4月26日,通过名下账户累计买入通威股份股票股(成交金额7,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二条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关于审计业务独立性的相关要求,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年1月6日

(责任编辑:华青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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