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个步骤,轻松学新收入准则系列之如何

2024/8/10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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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月1日起,非上市公司也要执行新收入准则了,相当于新收入全面执行涵盖了所有企业。

今天开始,我们就来学习一下“新收入准则”的知识点吧。通过案例的方式,通俗易懂地为大家讲解,让大家更好理解、吸收。

首先抛出的问题是,新收入准则下,什么时候确认收入?

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五项条件的,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一是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二是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是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四是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五是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注:1新准则以“控制权转移”替代老准则“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注:2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这五个条件无不体现了——以“合同”为中心。满足这五个条件,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企业才能确认收入。

围绕这一核心,

在新收入准则的框架下,收入确认分为了5个步骤:

第一步就是合同的识别。合同的识别作为第一个重要内容,今天通过案例学习一下。

问题1.合同是否成立?

A房地产开发公司与B公司签订合同,向其销售一栋楼,合同价款为万元。楼房的成本为60万元,B公司在签订合同日即取得了该建筑物的控制权。

根据合同约定,B公司在合同开始日支付了5%的保证金5万元,剩余95%的价款与A公司签订了不附追索权的长期融资协议。如果B公司未能支付余款,A公司可重新拥有该建筑物。如果A公司收回建筑物也不能涵盖欠款95万,也不向B公司索赔。

B公司计划在该楼房内开设酒店,以收益偿还A公司的欠款。但是,所在的地区酒店行业面临激烈的竞争,且B公司缺乏酒店行业经营经验。

本例中,B公司计划以该酒店产生的收益偿还A公司的欠款,除此之外并没有其他经济来源,也未对该笔欠款设定任何担保。虽然B公司违约,则A公司可重新拥有该建筑物,但是假如重新拥有楼房市场价值只有80万,剩余的15万便无法偿还,形成损失。

因此,A公司对B公司还款能力存在疑虑,该合同不满足“合同价款很可能收回”条件,无法确认,A公司应当将收到的5万元确认为一项负债。

A公司向国外B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合同为万元。B公司所在国家正在经历严重的经济困难。A公司预计不能从B公司收回全部的对价金额,仅能收回60万元。尽管如此,A公司预计B公司所在国家的经济情况将在未来2~3年内好转,为了长远目标与B公司的合作不会中止。

本例中,60万元是预计很可能收回的对价。A公司能够接受B公司无法支付合同总价万。

A公司确定交易价格时,应当考虑将无法收回的40万元作为向B公司提供的价格折让。因此,A公司确定的交易价格不是合同价万元,而是60万元。

问题2.合同是否独立?

(1)合同合并

企业与同一客户同时订立或在相近时间内先后订立的两份或多份合同,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当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A、该两份或多份合同,基于同一商业目的而订立并构成一揽子交易。比如:一份合同在不考虑另一份合同的对价的情况下,将会发生亏损;

B、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的一份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于其他合同的定价或履行情况。比如:一份合同如果发生违约,将会影响另一份合同的对价金额;

C、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所承诺的商品构成单项履约义务。两份或多份合同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的,仍然需要区分该一份合同中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

(2)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是指经合同各方批准,对原合同范围或价格作出变更。企业应当区分不同情形,进行会计处理:

情形1: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单独合同。

A公司承诺向某客户销售件产品,每件产品售价元,未来6个月内陆续转让给该客户。

A公司将其中的60件产品转让给该客户后,双方对合同进行了变更。A公司承诺,向该客户额外销售30件相同的产品,这30件产品与原合同中的产品可明确区分,其售价为每件95元(假设同期同类市场价也为95元)。上述价格均不包含增值税。

额外30件产品可明确区分,新增的合同单价95元反映了产品的单独售价。该合同变更实际上构成了一份单独的、在未来销售30件产品的新合同,新合同并不影响对原合同的会计处理。

A公司应当对原合同中的件产品,按每件产品元确认收入。对新合同中的30件产品按每件产品95元确认收入。

情形2:合同变更作为原合同终止及新合同订立。

沿用上面的例子,假设A公司新增销售的30件产品,售价为每件80元(假设同期同类市场价为元)。同时,由于客户发现A公司已转让的60件产品存在瑕疵,要求A公司对已转让产品提供每件15元的销售折让,合计折让元(15元*60件),以弥补损失。上述价格均不包含增值税。

本例中,由于元的折让金额与已转让的60件产品有关,因此应将其作为已销售的60件产品的销售价格的抵减,在折让发生时冲减60件的当期销售收入。

对于合同变更新增的30件产品,其售价不能反映该产品在合同变更时的单独售价(远低于市场价),因此,该合同变更不能作为单独合同进行会计处理。A公司应当视为原合同终止,同时,将原合同的未履约部分60件与新增30件合并为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该新合同中,剩余产品为90件,原合同下未确认收入的商品为元(元×60),新增30件的对价元(80元×30)之和,合计对价为元。合并后,90件产品每件产品应确认的收入为93.33元(元÷90)。

情形3: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组成部分。

年1月15日,乙建筑公司和客户签订了一项总金额为0万元的固定造价合同,建造一幢办公楼。预计合同总成本为万元,该建造服务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并根据累计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履约进度。

截至年末,乙公司累计已发生成本万元,履约进度为60%(÷)。乙公司在年确认收入万元(0×60%)。

年初,经双方同意更改该办公楼屋顶设计,合同价格和预计总成本因此而分别增加万元和万元。

在本例中,更改设计后提供的建造服务和之前已提供的施工服务不可明确区分,因此,乙公司应当将合同变更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会计处理。

合同变更后的交易价格为0万元(0+),变更后成本为万元,重新估计的履约进度为51.2%[÷(+)]。

乙公司在合同变更日应确认收入.4万(51.2%×0),已确认万元,账务处理还需要补充确认收入14.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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