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圆全会计师所收警示函执业易见股份审计项
2024/9/3 来源:不详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8日讯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四川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四川证监局对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见股份”,.SH)有关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四川证监局发现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江平、高丽华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不到位
将易见股份收入高估风险识别为重大错报风险和特别风险,并设计了核实保理客户的基础业务背景是否真实等审计应对措施。但在审计过程中未保持必要的职业怀疑,未针对年公司有关保理客户提交的基础业务合同的异常情况和审计中获取的异常信息,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核实公司有关保理客户基础业务的真实性,未发现公司在保理业务管理和保理资金投放等方面存在的明显内部控制缺陷。
以上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五条、第七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二、实质性程序不到位
(一)未发现公司关于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会计处理错报
未发现易见股份子公司深圳滇中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滇中)认购及转让“长江易见-深圳保理1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ABS)份额的会计处理错报(导致相关资产、负债核算错误),未结合上述错报评估公司是否存在相关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以上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二)未发现公司对应收保理款坏账准备的有关处理不符合金融工具会计准则
未发现公司对应收保理款坏账准备核算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如未对应收保理款评估信用风险情况并划分不同风险阶段、未按“预期信用损失”方法测算预期信用损失等,未获取应收保理款坏账准备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公司与部分保理客户签订展期协议并延长保理业务到期时间未保持必要的职业怀疑,未采取必要的审计程序。
以上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江平、高丽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年6月创建于烟台,年取得证券期货业务从业资格,是国内从业历史最长、较早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质、服务功能完善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年天圆全总部迁入北京,年12月改制成为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据天眼查APP显示,易见股份是一家供应链管理及保理服务提供商,通过为企业提供供应链管理、保理等服务,解决供应链上的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降低供应链的交易成本。年4月20日,公司名称由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滇中产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21.40%。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五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评估的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总体应对措施。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七条规定:在设计拟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考虑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评估结果的形成原因;
(二)评估的风险越高,就需要获取更有说服力的审计证据。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评估结果的形成原因包括:
(一)因相关交易类别、账户余额或披露的具体特征而导致重大错报的可能性(即固有风险);
(二)风险评估是否考虑了相关控制(即控制风险),从而要求注册会计师获取审计证据以确定控制是否有效运行(即注册会计师在确定实质性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拟信赖控制运行的有效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规定: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认识到可能存在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情形。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九条规定: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职业判断。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审计证据》第十条规定:在确定审计证据的相关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特定的审计程序可能只为某些认定提供相关的审计证据,而与其他认定无关;
(二)针对同一项认定可以从不同来源获取审计证据或获取不同性质的审计证据;
(三)只与特定认定相关的审计证据并不能替代与其他认定相关的审计证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