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正式

2024/7/31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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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会〔〕11号

原文发布日期:年8月21日

转载自:财政部网站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强化相关会计信息披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相关企业会计准则,我们制定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财政部

年8月1日

附件

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强化相关会计信息披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现对企业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类别的数据资源,以及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由于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确认为资产的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

二、关于数据资源会计处理适用的准则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根据数据资源的持有目的、形成方式、业务模式,以及与数据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等,对数据资源相关交易和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1.企业使用的数据资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财会〔〕3号,以下简称无形资产准则)规定的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

2.企业应当按照无形资产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财会〔〕18号,以下简称无形资产准则应用指南)等规定,对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进行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处置和报废等相关会计处理。

其中,企业通过外购方式取得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直接归属于使该项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数据脱敏、清洗、标注、整合、分析、可视化等加工过程所发生的有关支出,以及数据权属鉴证、质量评估、登记结算、安全管理等费用。企业通过外购方式取得数据采集、脱敏、清洗、标注、整合、分析、可视化等服务所发生的有关支出,不符合无形资产准则规定的无形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当根据用途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内部数据资源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满足无形资产准则第九条规定的有关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企业在对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的使用寿命进行估计时,应当考虑无形资产准则应用指南规定的因素,并重点   为规范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强化相关会计信息披露,近日,财政部制定印发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1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自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暂行规定》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制定《暂行规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一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服务数字经济健康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发挥数据的基础资源作用和创新引擎作用,加快形成以创新为主要引领和支撑的数字经济。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快建设数字中国,加快发展数字经济。制定《暂行规定》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数字经济的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也是以专门规定规范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发挥会计基础作用的重要一步。

  二是加强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服务相关会计实务需求。目前,有关各方积极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对数据资源是否可以作为资产确认、作为哪类资产确认和计量以及如何进行相关信息披露等相关会计问题较为   三是推进会计领域创新研究,服务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建设。近年来,国际会计领域对无形资源会计处理的改进日益   问:制定《暂行规定》主要遵循了哪些原则?

  答:制定《暂行规定》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

  一是依法依规、务实有效。《暂行规定》在充分论证基础上,明确企业数据资源适用于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不改变现行准则的会计确认计量要求。通过针对数据资源制定专门统一规定,解决实务中对数据资源能否作为会计上的资产确认、作为哪类资产“入表”的疑虑,并明确计量基础。

  二是聚焦实务、加强指引。《暂行规定》充分采纳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专题调研当中有关各方提出的合理建议,结合当前企业数据资源特点和业务流程等,对实务中反映的成本构成、使用寿命估计等重点问题细化指引,规范和推动企业准确执行相关具体会计准则。

  三是加强创新、积极稳妥。《暂行规定》创新采取“强制披露加自愿披露”方式,围绕各方的信息需求重点,一方面细化会计准则要求披露的信息,另一方面鼓励引导企业持续加强自愿披露,向利益相关方提供更多与发挥数据资源价值有关的信息。

  问:《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暂行规定》包括以下四部分内容:

  一是适用范围。明确《暂行规定》适用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可确认为相关资产的数据资源,以及不满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予确认的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后续随着未来数据资源相关理论和实务的发展,可及时跟进调整。

  二是数据资源会计处理适用的准则。按照会计上的经济利益实现方式,根据企业使用、对外提供服务、日常持有以备出售等不同业务模式,明确相关会计处理适用的具体准则,同时,对实务反映的一些重点问题,结合数据资源业务等实际情况予以细化。

  三是列示和披露要求。要求企业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实际情况增设报表子项目,通过表格方式细化披露,并规定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愿披露数据资源(含未作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确认的数据资源)的应用场景或业务模式、原始数据类型来源、加工维护和安全保护情况、涉及的重大交易事项、相关权利失效和受限等相关信息,引导企业主动加强数据资源相关信息披露。

  四是附则。《暂行规定》将自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应用本规定。

  问:企业在贯彻实施《暂行规定》时还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一是正确做好前后衔接。《暂行规定》是在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下的细化规范,在会计确认计量方面与现行无形资产、存货、收入等相关准则是一致的,不属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变更会计政策。同时,《暂行规定》要求采用未来适用法应用本规定,企业在本规定施行前已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的数据资源相关支出不再调整,即不应将前期已经费用化的数据资源重新资本化。

  二是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关于相关资产的定义和确认条件、无形资产研究开发支出的资本化条件等规定以及《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企业数据资源的实际情况和业务实质,综合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合理作出职业判断并进行会计处理。

  三是积极加强信息披露。随着产业数字化和数字产业化进程加快,数据资源对于企业特别是数据相关企业的价值创造等日益发挥重要作用,投资者、监管部门、社会公众等有关各方均   问:财政部门将如何做好《暂行规定》的实施指导工作?

  答:《暂行规定》将自年1月1日起施行,我们将在以下方面开展工作,推动《暂行规定》有效贯彻实施:

  一是组织开展对省级财政部门等的师资培训,积极引导数据相关企业准确理解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暂行规定》要求,规范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加强相关信息披露。

  二是跟踪   三是持续加强数据资源相关会计问题研究,跟踪国际会计领域对数据资源的研究进展,以我国数字经济发展实践为基础加强会计理论前瞻性研究,促进会计理论实践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机结合,持续发挥会计在服务数据资源业务和数字经济发展方面的基础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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