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下金融资产转移的披露范围丨跟财

2023/11/18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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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列报》对于“金融资产转移”和“已转移金融资产的继续涉入”的定义不同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金融资产转移》。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列报》要求,对于已转移尚未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以及已终止确认但继续涉入的金融资产披露相关信息。

出于不同的目标,《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列报》中有关金融资产转移的披露中涉及的“金融资产转移”和“继续涉入”的概念不同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金融资产转移》中的概念。

(一)金融资产转移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列报》所述的“金融资产转移”包含两种情形:

1.企业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转移给另一方;

2.企业保留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并承担将收取的现金流量支付给一个或多个收款方的合同义务。这种情形通常被称为“过手协议”。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金融资产转移》第六条中定义的“金融资产转移”也包含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与《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列报》中的要求一致,但是对于第二种情形,还要求该“过手协议”若作为金融资产转移处理,必须同时满足该条第(二)项规定的个条件。

可以看出,《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列报》对于“金融资产转移”的定义比《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金融资产转移》更为宽泛。对于未满足个条件的“过手协议”,尽管不是《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金融资产转移》定义的“金融资产转移”,但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列报》定义的“金融资产转移”,需进行相应的披露。这是因为《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金融资产转移》规范的是终止确认问题,要防止形式上被转移而实质上未转移的资产出表;而《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列报》规范的是披露问题,要通过充分的披露让报表使用者了解转移(包括形式上的转移)的金融资产和确认的相关负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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