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协爸爸败诉注会考场上一张小纸条引发的

2023/9/23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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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的关键判断点在于:在纸巾上记录试卷考点和自己的考试答案,但又不是以作弊为目的,这样的行为是否属于《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可以给予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和不得参加以后连续5个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

案情介绍

原告基本情况

原告刘某某,女,年11月23日出生,年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年9月18日,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向原告刘某某颁发《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准考证》(以下简称《准考证》),载明《财务成本管理》科目的考试时间为年10月14日下午13:00-15:30。

年10月14日下午,原告刘某某携带一个内装有准考证、身份证、签字笔、纸巾等物品的透明文具袋进入考场,参加《财务成本管理》考试。

考试违规

在考试中,原告把《财务成本管理》考试的相关内容抄写在白色纸巾上。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作出的《关于广东省考生刘某某抄录财务成本管理试题的鉴定结论》,经鉴定原告在纸巾上记录了考点(或知识点),自己作答的答案等内容,基本结论为:“该考生以记录考点(或知识点)而非正常考试为目的,且范围覆盖试卷全范围,既包括主观题,也包括客观题,占比为/=%。”

违规处理

年12月5日,中注协作出会协〔〕62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对广东省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相关考生违规行为处理意见的批复》,该批复涉及刘某某的内容为:“经审核,刘婉玲的违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同意你会的处理意见。即:考生刘婉玲(准考证号:,身份证号:),在财务成本管理考试中,将答案抄写在纸巾上试图带出考场,违反〈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考试开始后被查出携带电子作弊设备、通讯工具以及使用规定以外物品’的规定,拟给予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和不得参加以后连续5个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

年3月7日,被告广东省注协对原告作出粤注协〔〕40号《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认定原告刘某某在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考试《财务成本管理》科目中有把试题抄写在纸巾上(使用规定以外物品)的违规行为。依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原告作出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和不得参加以后连续5个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决定。

原告对该处理决定不服,诉至法院。

案件主要争议

“把试题答案抄在纸巾上”的行为是否属于违规行为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考场守则》第四条规定:“进入考场时,应考人员可以携带蓝色或黑色钢笔、圆珠笔、铅笔、直尺、不具有文字储存及显示、录放功能的计算器等,不得携带手机等通讯设备和电子设备、书籍、纸张、饮品以及其他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座位。

本案中,真如原告刘某某起诉状中所声称的“由于原告当时身体不适感冒流涕,所以文具袋里有一包日常生活用品纸巾”,其携带纸巾进入考场座位的目的只是为擦拭鼻涕,亦属合理行为,为常人所能理解。但关键在于:当原告刘某某在考试中实施了“把试题答案抄在纸巾上”行为,则改变了其携带纸巾进入考场的合理目的,使原本只用于擦拭的纸巾变成具有书写、记录功能的纸张,而纸张是上述规定不得携带的物品之一。因此,被告广东省注协将原告“把试题答案抄在纸巾上”的行为定性为违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

对原告违规行为进行的处理是否适当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考试实施期间,应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考人员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程序终止其本场考试,并责令退出考场;由省级注协给予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和不得参加以后连续5个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

(一)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案或者其他与考试内容有关资料的;

(二)以口头或者打手势等方式传递考试信息的;

(三)考试开始后被查出携带电子作弊设备、通讯工具以及使用规定以外物品的;

(四)交换答题卡、答题卷或者试题卷的;

(五)故意损毁答题卡、答题卷或者试题卷,或者将答题卡、答题卷或者试题卷以及草稿纸带出考场的;

(六)在允许考生离开考场的时间前强行退出考场的;

(七)故意妨碍监考人员履行职责的。”

从《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可看出,(一)至(四)项属考试作弊之情形;(五)至(七)项属严重扰乱考试秩序之情形。由此可知,只有应考人员实施了上述七种考试作弊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才应承担“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和不得参加以后连续5个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的严重后果。

本案中,原告刘某某在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中实施了“把试题答案抄在纸巾上”的违规行为,然而,被告在没有证据证实原告实施“把试题答案抄在纸巾上”行为是为了考试作弊的情况下,依照《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原告进行处理,显然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另外,虽然在《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违规情况报告单》中的“违规行为描述”栏记载了原告“把试题答案抄在纸巾上,试图带出考场。”但是,原告违规行为被发现时,距考试结束尚有1小时10分钟,且没有证据证明原告被发现前有离开考场的行为或意图。因此,“试图带出考场”只是考务人员的主观推断,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有考试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

综上,被上诉人的行为已违反考场守则,应予以处理,但其违规情形并不能认定属于上述处理办法中第九条第(三)项的情形,上诉人将其违规情形认定为属于第九条第(三)项的情形,并对其作出不得参加以后5个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决定,违反过责相当的原则,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被告广东省注协在处理原告刘某某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中,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作出的处理决定明显不当,依法应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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