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财税专家为您讲解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

2023/11/30 来源:不详

1.小企业会计准则

《小企业会计准则》从我国小企业实际出发,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要求,将收入作为小企业会计的一项要素,从收入的性质角度即与负债、所有者权益相区分的角度,对小企业的收入作出了定义。

《小企业会计准则》关于收入的概念与企业所得税关于收入的界定有共同之处,也有不同的方面。两者相同之处在于都强调了收入能够给小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表现为货币形式或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两者不同的地方在于,分类基础或标准不同,从而出现了交叉或分离的情况,但是从对当期利润的影响来看,又是一致的。

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中,除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租金收入(出租固定资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以外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收入不作为会计上的收入来认定。例如,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转让财产收入(转让股权、股票、债券取得的收入)以及利息收入(债券利息收入)不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在《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章第八条、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六条和第七章第六十七条予以规范。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转让财产收入(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等财产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出租包装物和商品取得的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作为小企业非日常活动取得的收入在《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七章六十八条统一作为营业外收入进行会计处理。《小企业会计准则》做这种与企业所得税法在收入上不同的处理,主要原因在于,两者对收入的分类基础不同,企业所得税法按照收入的来源分类以体现税收政策待遇的不同,《小企业会计准则》按照收入的稳定性和经常性(或者说日常活动和非日常活动)分类以反映小企业盈利能力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2.企业会计准则

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我国财政部年7月5日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2号)。将修订前的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会计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修订前的收入会计准则和建造合同会计准则在某些情形下边界不够清晰,可能导致类似的交易采用不同的收入确认方法,从而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修订后的准则,不再区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建造合同等具体交易形式,而是要求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来规范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并且就“在某一时段内”还是“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提供具体指引,有助于更好地解决目前收入确认的时点问题,提高会计信息可比性。

(1)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

除以下适用其他准则的各项之外,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

企业以存货换取客户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以存货换取客户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按照新收入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但没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确认收入。其他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适用其他准则的

企业对外出租资产收取的租金、进行债权投资收取的利息、进行股权投资取得的现金股利等,不适用本准则。

如果合同对方与企业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共同参与一项活动(如合作开发一项资产),合同对方和企业一起分担(或分享)该活动产生的风险(或收益),而不是获取企业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则该合同对方不是企业的客户,企业与其签订的该份合同也不属于本准则规范范围。

(3)部分适用本准则,部分适用其他准则的

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部分属于本准则规范范围,而其他部分属于上述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时,如果上述其他企业会计准则明确规定了如何对合同中的一个或多个组成部分进行区分或初始计量,企业应当首先按照这些规定进行处理,并将按照上述其他准则进行初始计量的合同组成部分的金额排除在本准则规定的交易价格之外;否则,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对合同中的一个或多个组成部分进行区分和初始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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