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先判断该投资是否长期适用,再判断其

2023/11/10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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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按照原《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CAS22,)对金融资产的分类,企业可自由地将“三无”股权投资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并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CAS2,)的相关规定,通过“适时”增加投资,改按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或成本法核算,原先按公允价值后续计量累积的其他综合收益额则转入当期投资收益,“合规”地进行盈余管理。

(一)将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改作长期股权投资核算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因增加投资改作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投资持有期间累积的公允价值变动能否计入当期损益尚存争议。

以上市企业为例,其借由股权投资进行盈余管理,实现平滑利润粉饰财报,甚至扭亏为盈避免公司被ST的案例并不鲜见。

因此,我国对原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进行了修订。依照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CAS22,),企业的“三无”股权投资通常只能归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则可被指定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核算(但不可撤销),并于终止确认时,将其他综合收益转入留存收益。

新准则下,企业通过持有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其他综合收益调节利润已不可能,但企业若追加投资将其改作长期股权投资,情况则不同。企业追加投资,形成对联营或合营企业的股权投资,或达成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依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第十四条,原投资账面额与当日公允价值的差额,连同其他综合收益,均计入当期损益。

这与《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CAS22,)的相关规定不一致,或存在脱节。这种情况下,其他综合收益究竟应计入当期损益,还是留存收益存在争议。

观点一,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规定,其他综合收益转入当期损益。对照上述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准则相关条款,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改按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并不属于“撤销”,也不符合有关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获取该资产相关现金流的权利终止”,或“该资产已转移”之规定,并无违规之处。

即便对是否违反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准则上述条款仍存质疑,此种情况属于长期股权投资,也应优先适用长期股权投资准则。

对于某项投资适用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还是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准则,财政部的官方说法是:企业应先判断该投资是否适用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若否,再判断其是否适用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准则。

观点二,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CAS22,)相关规定,其他综合收益转入留存收益。从准则修订的时间看,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准则修订于年,晚于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修订时间,再考虑其修订目的,可得出观点二有其合理性。但正是因为两种观点都有一定合理性,所以常被用于盈余管理。

(二)通过增持金融股和重大影响判断进行盈余管理

不同于《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合并财务报表》(CAS,)对“控制”相对明晰的界定,对于联营企业“重大影响”的判断标准甚至未通过专门会计准则加以规范,只是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中有所提及,且基本是对《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重大影响判断标准的原文引用。

除持有被投资方表决权比不低于20%、不到50%这一描述比较清晰外,其余解释均较为笼统。例如,企业要考虑投资方持有表决权的具体情况,而可供判断的情形主要包括:向对方权力机构派出代表,参与对方经营决策,向对方提供关键技术资料或与对方进行重大交易等。这些判断标准有着鲜明的强原则和弱规则特点,相当模糊,存在很大的弹性空间。

企业通过增持上市公司的金融股等基本面良好的低估值股份,结合“重大影响”判断可操纵盈余。以金融股为例,其通常盈利能力良好,但市净率(Price-to-BookRatio,PBR)明显偏低。国内几大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年的PBR基本都在1倍以下。图1为中信股份近年的PBR,其股价长期明显低于每股净资产。

企业通过增持此类低估值股份,将其从交易性金融资产变更至长期股权投资时,确认其净资产与市值倒挂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这和持有其他行业高PBR股份时投资成本里包含大额商誉的情况截然不同。

举例说明,雅戈尔公司于年投资中信股份,并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年月末,雅戈尔仅耗资约1万港元购入股中信股份,持股比例由4.99%上升为5%。

次月,公司公告自持股比达5%之日起,将该投资改作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并将当日中信股份账面净资产归属公司的份额(每股净资产18.94港元)与投资账面值(即所持中信股份当日市值,每股10.98港元)差额约9亿元计入当年第一季度营业外收入。

此举使第一季度业绩同比猛增近七倍,但若扣除该收益,业绩则同比下降近半。后因交易所函询,雅戈尔公司取消了该会计政策变更。事实上,雅戈尔公司之前在对宁波银行等投资核算中就成功地进行过类似操作。

此案例中有两个关键点,一是重大影响判断是否合理,二是若判断合理,上述账务处理是否合规合理。“重大影响”的判断依据主要是雅戈尔公司高管吴某出任中信股份非执行董事,以及持股比。事实上,吴某根本无法影响对方的经营决策。

当时,中信股份前两大股东“中信盛星”“中信盛荣”同属中信系,二者合计持58.1%表决权,第三大股东也持股20%。雅戈尔公司5%的表决权根本不足以对公司施加“重大影响”。

但若“重大影响”成立,其上述账务处理基本合规。依《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十条,中信股份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归属雅戈尔公司的份额高于账面投资成本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中信股份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准则》(CAS20,)第十四条,是指其可辨认的各项资产、负债、或有负债单独公允价值之差额,若公允价值与账面值无异,即为账面净资产。

然而此过程中,账务处理即便合规,也明显不合理。理由如下:

其一,所谓的“营业外收入”在当时能否流入存在很大不确定性,不符合收入确认原则,营业外收入与投资收益无实质差异,均计入损益,但该收益与投资缺少因果关联,也不符合投资收益确认原则。该账务处理有违客观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谨慎性原则。

其二,从核算角度看,在非控股的情况下,重要的是合理确认初始投资成本。中信股份净资产与对应股份市价的9亿元差额,其权益归属于投资方,理应作为所有者权益增加处理,这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时,合并方取得对方净资产的账面额与所支付对价账面值的差作为资本公积的内在逻辑,本质上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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