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2023/11/6 来源:不详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崔玉强、郭光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业的浙江莎特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莎特勒”)年年报审计项目(报告文书:亚会B审字()号)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查,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实质性参与项目

签字会计师崔玉强、郭光胜无法提供赴审计现场的出行证明,不清楚底稿记录的重大错报风险,不清楚存货、固定资产等监盘程序的实施情况,未实质性参与现场审计工作,也未实质性复核审计底稿。

除签字注册会计师外,项目组成员均非你所员工。项目合伙人崔玉强无法确信项目组成员具有适当的胜任能力和专业素质,也未指导、监督和执行审计业务。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二、未恰当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且无实质性应对措施

你们将“售后租回未按融资租赁处理”识别为重大错报风险,但被审计单位并无售后租回业务,与实际情况不符。你们未将收入确认评价为风险因素,也未记录不确认的原因。你们未记录重大错报风险的应对措施及实施情况。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三、存货、固定资产等重要审计程序执行明显不到位

固定资产、应收票据盘点表,无人员签名、无监盘时间。固定资产监盘小结记录的监盘时间为年1月1日,但当天你们未赴审计现场。你们无法证明是否执行固定资产、应收票据监盘程序。

你们在实施存货监盘程序时,未编制监盘计划和小结。存货盘点表未记录存货存放的状态、盘点方法。

你们未执行存货跌价准备测试,也未说明不执行测试的原因。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四、收入、成本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你们选取4家销售客户的平均月单价与年进行比较,各月单价变动幅度-8%至30%,未对变动原因进行分析。

营业成本审计程序说明“主营业务成本-A项目各月波动较大的原因”,未明确项目名称,变动原因直接留白。

上述情况不符合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号——分析程序》第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五、事务所内部管理和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你们临时聘用非本所员工执行莎特勒年年报审计项目,未对外聘人员专业胜任能力进行评估,未采取应对措施加强项目风险管控。

你们未识别和评价回函地址非你所办公地址对独立性产生的不利影响,未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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