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信会计师所遭监管谈话审计珈伟新能年报3

2023/2/23 来源:不详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0日讯中国证监会网站19日公布的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深圳证监局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钟宇执行的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珈伟新能”,.SZ)年年报审计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独立性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及钟宇存在以下问题:

一、签字注册会计师钟宇不符合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珈伟新能年签字注册会计师钟宇在年11月25日至年1月8日期间担任珈伟新能独立董事,存在年财务报表涵盖期间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七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第七条、第二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二、项目独立性评价流于形式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及钟宇对珈伟新能年审计项目的独立性评价流于形式。如钟宇在参与珈伟新能年审计工作时,签署了独立性声明;钟宇在珈伟新能年初步业务活动工作底稿-注册会计师独立性调查问卷“如你曾在委托单位(或被审计单位)任职,离职后是否已满两年”填写的“是”、在审计项目小组独立性评估表中“6.(3)项目组成员目前或最近曾受雇于客户,并且所处职位能够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获现金流量施加重大影响”填写的“否”,审计业务的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调查表的评价结果是“项目组独立于被审计单位”,上述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计划审计工作》第六条的相关规定。

三、独立性管理不到位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及钟宇不定期要求合伙人及高级经理申报在外兼职情况及担任独立董事情况,但仅要求相关人员申报截至某时点的兼职情况,未对兼职期间进行备案登记;在委派审计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时,未能考虑兼职情况对独立性的影响。上述情形不符合《质量控制准则第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深圳证监局认定,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及钟宇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钟宇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现要求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相关签字注册会计师于年8月18日10时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深圳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新能源产品开发商,公司主要从事新能源产品的开发,主要业务涵盖锂电储能产品的研发与生产、光伏电站工程建设与投资运营以及智慧照明解决方案的提供等。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由潘序伦于年在上海创建,是中国最早建立和最有影响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年12月改制成为本土第一家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立信依法独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年,立信获得首批H股审计职业资格。立信现有从业人员余名,其中执业注册会计师超过人。总部设在上海,设有七个专业委员会,以及审计业务部、国际业务部、银行业务部等与业务相关的部门。现有客户遍布全国各地,其中上市公司近家,IPO公司余家,外商投资企业余家,并为大型央企国有集团、银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大型央企及国有集团公司与民营企业提供审计及相关业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七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包括遵守有关独立性的要求。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计划审计工作》第六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本期审计业务开始时开展下列初步业务活动:

(一)针对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审计业务实施相应的质量控制程序;

(二)评价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情况,包括评价独立性;

(三)就业务约定条款与被审计单位达成一致理解。

由于在审计工作中情况会发生变化,注册会计师对本条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考虑应当贯穿审计业务的全过程。

《质量控制准则第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三十六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和其他受独立性要求约束的人员(包括网络事务所的人员),保持相关职业道德要求规定的独立性。这些政策和程序应当使会计师事务所能够:

(一)向会计师事务所人员以及其他受独立性要求约束的人员传达独立性要求;

(二)识别和评价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并采取适当的行动消除这些不利影响;或通过采取防范措施将其降至可接受的水平;或如果认为适当,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解除业务约定。

《质量控制准则第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三十七条规定:本准则第三十六条提及的政策和程序应当要求:

(一)项目合伙人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与客户委托业务相关的信息(包括服务范围),以使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评价这些信息对保持独立性的总体影响;

(二)会计师事务所人员立即向会计师事务所报告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以便会计师事务所采取适当行动;

(三)会计师事务所收集相关信息,并向适当人员传达。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适当人员传达收集的相关信息,以便:

(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能够容易地确定自身是否满足独立性要求;

(二)会计师事务所能够保持和更新与独立性相关的记录;

(三)会计师事务所能够针对识别出的、对独立性产生超出可接受水平的不利影响采取适当的行动。

《质量控制准则第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三十八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能够获知违反独立性要求的情况,并能够采取适当行动予以解决。这些政策和程序应当包括下列要求:

(一)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将注意到的、违反独立性要求的情况立即报告会计师事务所;

(二)会计师事务所将识别出的违反这些政策和程序的情况,立即传达给需要与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处理这些情况的项目合伙人、需要采取适当行动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网络内部的其他相关人员以及受独立性要求约束的人员;

(三)项目合伙人、会计师事务所和网络内部的其他相关人员以及受独立性要求约束的人员,在必要时立即向会计师事务所报告他们为解决有关问题而采取的行动,以使会计师事务所能够决定是否应当采取进一步的行动。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钟宇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钟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珈伟新能或公司)年年报审计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独立性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查,你们存在以下问题:

一、签字注册会计师钟宇不符合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珈伟新能年签字注册会计师钟宇在年11月25日至年1月8日期间担任珈伟新能独立董事,存在年财务报表涵盖期间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七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第七条、第二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二、项目独立性评价流于形式

你们对珈伟新能年审计项目的独立性评价流于形式。如钟宇在参与珈伟新能年审计工作时,签署了独立性声明;钟宇在珈伟新能年初步业务活动工作底稿-注册会计师独立性调查问卷“如你曾在委托单位(或被审计单位)任职,离职后是否已满两年”填写的“是”、在审计项目小组独立性评估表中“6.(3)项目组成员目前或最近曾受雇于客户,并且所处职位能够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获现金流量施加重大影响”填写的“否”,审计业务的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调查表的评价结果是“项目组独立于被审计单位”,上述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计划审计工作》第六条的相关规定。

三、独立性管理不到位

你们不定期要求合伙人及高级经理申报在外兼职情况及担任独立董事情况,但仅要求相关人员申报截至某时点的兼职情况,未对兼职期间进行备案登记;在委派审计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时,未能考虑兼职情况对独立性的影响。

上述情形不符合《质量控制准则第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我局认定,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钟宇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现要求你所相关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相关签字注册会计师于年8月18日10时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年8月14日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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