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头学会计初级会计职称考试40

2023/1/28 来源:不详

行政争议纠纷的法律救济途径

初级经济篇

行政争议纠纷解决途径的选择

1.一般案件:或议或诉、议中不诉、诉中不议、议后可诉、诉后不可议

(1)除另有规定外,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先申请复议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2.征税行为:先议后诉(复议前置)

(1)征税行为

①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

②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

③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2)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1.《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包括:

①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②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④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⑤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⑥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⑦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⑧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⑨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⑩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2)附带审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包括规章、法规、法律)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①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③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3)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①内部行政行为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时,可以依法提出申诉(既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②非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为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2.《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第7章)

(1)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①征税行为(复议前置);

②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③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④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⑤行政处罚行为,包括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

⑥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主要包括不依法开具、出具完税凭证,不依法予以行政赔偿,不依法予以行政奖励;

⑦资格认定行为;

⑧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⑩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税务机关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1)对税务机关作出的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均可依法直接申请行政复议;(2)对税务机关作出的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不一定能够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因为对“征税行为”不服,适用“复议前置”制度,而对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则适用“或议或诉”。

(2)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有关规定(不含规章)的审查申请:

①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

②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

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

④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

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行政复议的管辖

1.“两个上级”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既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一个上级”

(1)对海关、金融、税务、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各级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自己反省”与最终裁决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

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第7章)

税务行政复议中的特殊管辖规则(第7章)(1)对计划单列市(如青岛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3)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4)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6)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的申请

1.时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2.形式: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3.费用: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4.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不包括行政复议机关)。

5.申请复议的前提条件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2)申请人对征税行为不服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3)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6.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的审查

1.对被申请人的要求

(1)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2)被申请人不按照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不开庭)的方法。

3.行政复议工作人员

(1)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参加。(第7章)

(2)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税务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4.听证程序

(1)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2)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3)听证主持人由行政复议机构指定。

(4)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应当确认听证笔录内容。

5.审查范围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全面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证据、法律程序、法律依据和设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的合法性、适当性。

6.行政复议申请的撤回

(1)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以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2)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7.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

行政复议决定

1.决定期限:60日+30日

(1)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2)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3.依据不合法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

(1)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

(2)本机关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程序逐级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3)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4.生效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行政诉讼: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2.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抽象行政行为)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内部行政行为)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3.附带审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行政诉讼的管辖

1.级别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对A市甲县人民政府作出的罚款决定不服:

(1)可以向A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可以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对甲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一审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对甲县工商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一审可以由甲县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

2.地域管辖

(1)一般情况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跨地区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程序

(一)起诉和受理

1.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起诉期限

(1)议后再诉: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或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直接起诉——作为的行政行为

①作为的行政行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保护时限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直接起诉——不作为的行政行为

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述期限(2个月)的限制。

3.起诉形式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书写起诉状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经济仲裁应当以书面形式申请,民事诉讼、行政复议、劳动仲裁均可口头起诉/申请。

(二)审理和判决

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下列案件可以调解:

(1)行政赔偿、补偿案件;

(2)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

2.审理依据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规章。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3.上诉期

(1)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行政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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