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计量所得税费用的特别规定企业合并

2023/11/10 来源:不详

A.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情形

投资企业对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会转回的暂时性差异(未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与其计税基础的差异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第十四条企业对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一)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转回;

(二)未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

B.不予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情形

“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的交易(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中因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与其计税基础的差异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但是,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中因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不予确认:

(一)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

(二)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

资产负债表日,有确凿证据表明未来期间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当确认以前期间未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扣亏损的金额(如果存在到期日,还应披露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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