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2022年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2023/3/27 来源:不详

    

上海市财政局

关于组织开展年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沪财会〔〕10号

各区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市财务会计综合管理事务中心:

根据《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沪财发〔〕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现将组织开展年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本市范围内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会计人员”),均应参加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尚未完成信息登记的人员,应首先完成会计人员信息登记。

会计工作具体包括:出纳;稽核;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其他会计工作。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也属于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二、继续教育形式

会计人员可参加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任一继续教育形式并取得相应学分。为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市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有关要求,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原则上采用网络形式进行。会计继续教育网络机构名单将通过上海市财政局网站公布。

为强化财政预算管理、深化政府会计改革,有力推动国有企业和非上市企业深入贯彻实施新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强化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实施,各主管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本辖区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开展具有针对性的面授培训。各主管财政部门组织开展面授培训的具体要求如下:

1.报备年度面授培训方案。组织开展面授培训的主管财政部门,应于5月31日前将年度面授培训方案(内容至少应包括:培训对象、培训内容、授课师资、培训人数、培训时间、经费来源等)报市局会计处备案。未报备的面授培训,相关参训人员的继续教育事项市局不予登记。面授培训费用应通过预算经费安排解决,原则上不得向学员个人收费。

2.报送开班信息。每一面授培训班开班前,主管财政部门应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向市局会计处报送开班信息(内容至少应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地址、培训主题、授课师资、课程安排、培训人数等),市局会计处将对培训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3.报送培训学员信息。面授培训结束10个工作日内,主管财政部门应向市局会计处报送培训总结和实际参训人员信息表(信息表应为excel格式,字段名称依次为:有效身份证件号、姓名、完成学习时间、学习内容、所属财政部门、培训机构、培训机构代码、年度、通过方式、公需科目学分、专业科目学分、总学分、备注),经审核后由市局会计处统一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年12月31日前未报送培训总结和学员信息的,市局会计处将不再受理。

三、继续教育学分及内容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应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学分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年继续教育专业科目主要内容包括新近发布和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管理会计应用指引、内部控制规范、会计信息化技术、相关财政预算政策、预算绩效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税收及税收征管政策、会计人员管理和诚信建设制度、反电信诈骗知识等。公需科目主要内容包括政治理论、思想品德、会计职业道德、经济法律法规、宏观经济理论和政策、现代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知识、语言工具、文化修养知识等。年继续教育科目指南详见附件,可供选择的科目以各培训机构公布的课程清单为准。

四、时间安排

年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报名学习原则上应在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前完成。

会计人员可在完成继续教育并通过测试的15个工作日后,登录上海市财政局网站查询本人继续教育记录。

五、收费管理

会计继续教育网络机构应当公开收费标准,不得乱收费,不得搭售其他任何课程和商品。

六、工作要求

(一)做好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跨省调转

各主管财政部门应根据《关于开展本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财会〔〕20号)的要求,充分利用组织开展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契机,及时、准确地做好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跨省调转工作,确保会计人员能够及时参加年度继续教育。

(二)及时准确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各主管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办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事项登记,督促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及时反馈已完成测试学员的相关信息并进行严格审核,确保测试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三)加强对继续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

各主管财政部门应根据《实施办法》规定,加强对继续教育机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综合监管,做好教学质量评估和服务质量综合评估;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政策宣传,督促各单位重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切实保障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益。

    

上观号作者: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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