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拟加大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问题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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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证券时报」
证券时报记者贺觉渊
10月18日,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草案》)。本次《草案》拟与证券法罚则相衔接,加大对执业质量问题的处罚力度。针对合伙组织形式特点,对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责任人员处以巨额罚款,通过严惩重罚实现有效震慑。
财政部指出,现行注册会计师法为整个行业的恢复重建和规范发展提供了基本依据,做出了重要贡献。随着我国全面深化改革持续推进,注册会计师行业也面临着新的形势和挑战。本次修订按照“从严监管、从严执法,归位尽责,协同发力”的原则,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治标与治本结合,注重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律,推动建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本次修订涉及面广、修改条款多,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制约行业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
据悉,现行注册会计师法为七章四十六条,《草案》修订后为十章九十九条,增加了64条,修改了35条,并新增“监督管理”、“特定实体审计”、“会计服务市场开放和跨境审计”三章。财政部指出,《草案》主要从五方面修订:一是加强日常监督管理,规范行业发展秩序。二是加强特定实体审计监管,提高资本市场审计质量。三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执业环境。四是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大幅提高违法成本。五是规范跨境事项管理,服务对外开放。
在大幅提高违法成本上,《草案》与证券法罚则相衔接,加大对执业质量问题的处罚力度。针对合伙组织形式特点,对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责任人员处以巨额罚款,通过严惩重罚实现有效震慑;对违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违规主体处以暂停执业直至吊销执业许可的“资格罚”,整肃行业秩序,净化行业环境。
比如,根据《草案》第八十二条规定,注册会计师从事执业活动时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制从业六个月至一年,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同时,《草案》补充细化了违规情形,科学设定处罚。对有照无证、挂靠执业、网络售卖、超出胜任能力执业、未专职执业等各类违规行为,根据行为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设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此外,在规范跨境事项管理上,《草案》还对跨境业务作出了统一规定。将散见于现行制度中的涉及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来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从事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为境外机构在中国境内发行股票和债券出具审计报告等审计业务的相关规定,作出统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