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资金池相关税务问题一
2025/6/20 来源:不详治疗白癜风哪个医院好 http://www.xftobacco.com/
资金池是企业集团货币资金的集中管理模式,亦称为司库制,是指企业集团总部利用商业银行的网银功能及其他信息化技术,把散落于集团公司各附属成员公司的货币资金集中在企业集团总部内,由企业集团总部统一调配、统一管理和统一使用。常见资金池模式有二,即企业集团通过内设结算中心或成立财务公司从而对集团成员企业的账户资金进行统一调拨管理。企业集团总部通过向成员企业给付或收取利息的业务行为时,应当依据不同模式下涉及的税种;无偿借贷行为应否视同有偿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规定;应当进行税务风险识别。
资金池运营模式
现代企业集团对资金集中管理的类型一般为统收统支模式、拨付备用模式、内部银行模式、结算中心模式、财务公司模式,但目前较为广泛使用的是结算中心和财务公司这两种。
结算中心属于法人内设职能机构,非法人主体,通常是由企业集团内部设立于财务部门内或与财务部门平行,办理内部各成员企业资金收付和往来结算业务的专门机构。其主要由企业集团借助银行的资金池系统进行网银操作管理,根据企业集团与指定银行之间签订资金池业务协议,企业集团及下属成员企业必须指定协议银行开立账户后,采取收支两条线方式。银行将所有成员企业账户纳入集团资金池系统管理。由集团对资金进行归集管理,可实现实时自动归集或定时手动归集。归集后,成员企业账户资金全部上划至集团管理。日常资金需求根据月资金计划向集团申请拨付或在集团账户资金余额中设置成员企业可使用资金额度。企业集团对于上划资金的成员企业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存款利息,对使用资金的成员企业收取利息,由此形成集团结算中心两部分收入来源,其一是向成员企业收取的贷款利息;其二是利差收入,也即结算中心资金池存在银行处的存款利息与支付给成员企业上划资金利息的差额。
财务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一般是在企业集团发展到一定水平后,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核批准才能设立的。作为企业集团的子公司而设立的,系非银行金融机构。其运作模式类似于外部商业银行,具有部分商业银行的功能,为成员企业提供包括存贷款、融资租赁、提保、信用鉴证、债券承销、财务顾问等在内的全方位金融服务。各成员企业需在财务公司开立独立结算账户,成员企业可自主支配其在财务公司账户上的资金存款,需要用款时,通过企业集团系统向财务公司发送用款申请流程,财务公司即根据审批的用款指令随时划拨支付款项。作为财务公司收入来源有三部分构成,一、内部贷款利息收入;二、利差收入;三、对外投资或贷款收入。
资金池所涉及税种
集团资金池的运作模式,无论是采用内设结算中心模式亦或是设立财务公司模式,以此对集团内成员企业的资金上划、下拨的行为,均属于在不同法律主体之间的资金转移行为,本质为公司之间的借贷合同行为,针对该行为以及因资金拆借产生的各种收益均可能涉及印花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这三个税种。关于三项主要税种(印花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涉税风险,见后续合集。
注释和参考文献
1、景晓宇:《浅谈企业集团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模式》,正保会计网校-会计实务板块
2、槿思成,《企业所得税中“实际税负相同”的不同理解》,《中国会计视野》-09-05
、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税法(I)》,中国税务出版社.5版
4、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税法(II)》,中国税务出版社.5版
5、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财务管理》,经济科学出版社.12版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年第二次修正)》
7、《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8号)
8、《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19号)
9、《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6号)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2号)
12、《财政部国家税务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总局财税〔〕号)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号)
14、《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号)
1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号)
1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
18、《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年第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