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六项专项扣除填写解读

2022/12/3 来源:不详

个人所得税六项专项扣除填写解读

01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与有关部门起草的办法。

适用期间:自年1月1日起施行

02专项附加扣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指出,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

1.子女教育2.继续教育3.大病医疗4.住房贷款利息5.住房租金6.赡养老人

03办理途径

一、日常由单位发工资时按月预扣税款时办理

除大病医疗以外,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继续教育纳税人可以选择在单位发放工资薪金时,按月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首次享受时,纳税人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给受雇单位,单位在每个月发放工资时,像“三险一金”一样,为大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二、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自行汇算清缴申报办理

一般有以下情形的,可选择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算清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1.不愿意将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给任职受雇单位的;

2.没有工资、薪金所得,但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

3.有大病医疗支出项目的;

4.纳税年度内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其他情形。

如果同时有两个以上发工资的单位那么对同一个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其中的一个单位办理扣除

04相关资料

不论由单位办理扣除还是自行办理扣除,都要如实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如果在单位办理专项附加扣除,扣除信息发生了变化,需要及时将变化信息进行更新,并提交给单位按照新信息办理扣除,并且,每年12月份,要对次年享受专项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提交给单位;如果没有及时确认的,单位将次年1月起将会暂停办理扣除,经确认后再办理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资料,要在次年的汇算清缴结束后5年内留存备查;按照规定,纳税人要为提供或确认的专项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05补扣措施

一个纳税年度,如果没有及时将扣除信息报送任职受雇单位,以致在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资所得税未享受扣除或未足额享受扣除的,大家可以在当年剩余月份内向单位申请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进项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扣除

06分项解读

6.1继续教育

6.1.1适用的条件

(1)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

(2)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职业资格具体范围,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为准。

注:1、绘画、艺术、体育运动等个人兴趣爱好培训能否减税?继续教育概念比较宽泛,一些未纳入职业目录的个人兴趣爱好培训,与职业技能关联度不高,暂不纳入此次扣除范围。

2、为降低征管难度,非学历继续教育按照证书定额扣除

6.1.2扣除标准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每月元

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每年元

如果子女已就业,且正在接受本科以下学历继续教育,可以由父母选择按照子女教育扣除,也可以由子女本人选择按照继续教育扣除。

6.1.3时间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教育结束的当月,但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取得相关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证书的当年,即为可以扣除的年度。

需要注意的是:专项扣除政策从年1月1日开始实施,该证书应当为年后取得的。

备查资料: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留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等

6.1.4举例

周一今年参加自学考试,并成功进入了理想的学校,她每月工资元,按照《办法》规定,她每月需要缴税的部分为:

+=5(元);-5=(元)。

如果,小元考取的是会计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这类的职业资格,她的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则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每年元定额扣除。

注意:元为月起征点。

6.2子女教育

6.2.1适用的条件

(1)子女年满3周岁以上至小学前,不论是否在幼儿园学习

(2)子女正在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技工教育)、

高等教育阶段(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上述接受教育地点,包括在中国境内和境外的

子女教育的扣除主体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执行。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也包括未成年但受到本人监护的非子女。

属于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进行扣除;属于非全日制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由纳税人本人按照继续教育扣除。

6.2.2扣除标准

每个子女,每月扣除元,多个符合条件的子女,每个子女均可享受扣除。

扣除人由父母双方选择确定。

可以由父母一方全部扣除,也可以父母分别扣除元

扣除方式确定后,一个纳税年度不能更改。

6.2.3时间

学前教育:子女年满3周岁的当月至小学前一个月;

全日制学历教育: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的入学当月-教育结束当月

补充说明:因病或非主观因素休学保留学籍的期间,可以连续扣除

备查资料: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境外教育作证资料

6.2.4举例

周二家响应国家号召,生了“二孩”,一个孩子3岁,一个5岁,经过夫妻俩商议,决定全部从小敏这边扣除。小敏每月工资元,那么,小敏该交多少个人所得税呢?

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小敏符合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因此,她需要缴税的部分为:

+×2=(元);-=0(元)

温馨提示:国家推广“二孩”政策,因此家中有两个孩子的纳税人可扣除2份。

6.3赡养老人

6.3.1适用的条件

被赡养人指年满60周岁

被赡养人:父母包含继父母、养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包括:

一是负有赡养义务的所有子女。《婚姻法》规定: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二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均已经去世,负有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6.3.2扣除标准

独生子女:每月元

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元,但每个人不得超过元。

分摊方式:均摊,约定,被赡养人指定分摊

均摊的,不需要留存资料;约定或指定分摊的需要留存分摊协议。

按规定协商,一经确定一个年度内不能变更。

纳税人赡养2个及以上老人的,不按老人人数加倍扣除。

6.3.3时间

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备查资料:约定或指定分摊的需要留存分摊协议。

6.3.4举例

周三是独生子女,家里的老人年龄都超过了60岁,他每月收入0元,可享受到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那么她每月需纳税部分为:

+=(元);0-=(元)。

温馨提示:如夫妻二人都为独生子女且符合扣除标准,则夫妻二人可分别扣除相关支出;如非独生子女,则应与兄弟姐妹分摊扣除额度。

注意:元为月起征点。

按照现行规定,被赡养人仅指纳税人的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或其他法定赡养人。如果纳税人年满60岁的叔叔伯伯属于上述所说的被赡养人范围,是可以享受赡养老人扣除政策的。如果不属于上述范围,则不能扣除。

6.4住房贷款利息

6.4.1适用的条件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的支出。

实际发生贷款利息支出的年度才可以享受扣除

住房利息是否符合相应政策,可以查看贷款合同或者向办理贷款的银行进行咨询。

6.4.2扣除标准

每月元,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个月

夫妻双方协商确定由一方扣除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

1.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的扣除标准扣除

2.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20%扣除标准扣除

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不可更改。

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

6.4.3时间

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提前全部还款或贷款合同到期的当月

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个月

留存资料: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

6.4.4住房贷款利息-举例

周四今年和妻子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了他们的第一套房子,由于是首套住房,且使用了住房公积金,可以享受到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经过夫妻二人的商议,决定由周四一方扣除。周四一个月收入元,那么按照《办法》规定,小齐每月需纳税部分为:

+=(元);-=(元)。

温馨提示:非首套住房不能享受该项专项附加扣除;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更换扣除方;办理6.5住房租金

6.5.1适用的条件

项专项附加扣除需要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租房,且符合以下条件:

(1)夫妻双方在主要工作的城市没有自有住房;

(2)已经实际发生了住房租金;

(3)本人及配偶在同一纳税年度内没有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扣除的政策。

住房贷款利息与住房租金两项扣除政策只能享受其中一项,两者不能同时享受。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主要工作城市:纳税人任职受雇所在城市,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其经常居住城市。

6.5.2扣除标准

(1)直辖市、省会(首府)、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每月1元;

(2)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万的城市:每月1元;

(3)除上述城市外,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万(含)的城市:每月元。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如果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只能由一人扣除,并且为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如果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并且都没有住房的,可按照规定分别扣除。

6.5.3时间

纳税人首次享受住房租赁扣除的起始时间为租赁合同约定起租的当月,截止日期是租约结束或者在主要工作城市已有住房。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6.5.4住房租金-举例

周五在省会城市工作,一直没有购买住房,租房生活,月薪0元,可享受到新规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政策,那么他每月需纳税部分为:

+1=6(元);

0-6=1(元)。

6.6大病医疗

6.6.1适用的条件

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的个人承担的部分(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

累计超过1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享受环节:年度汇算清缴(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

6.6.2扣除标准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配偶扣除;

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可以选择由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配偶或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分别计算扣除。

目前未将纳税人的父母纳入大病医疗扣除范围。

6.6.3时间

每个纳税年度分别计算

1月1日为一个纳税年度

备查资料: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6.6.4举例

周末因为某项大病治疗花了5万元,社保报销了2万元,自己自付了3万元,按照大病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只要超过1元部分的,才就能享受扣除,那么他能扣除的部分是多少?只能扣除0-1=1元。

07个税APP

7.1下载途径

●各省电子税务局扫码下载

通过各省电子税务局入口,跳转到自然人办税服务网站后,进行手机APP扫码下载。

苹果手机用户直接扫描下载实名认证

安卓手机用户扫描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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