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经济法,票据的背书

2024/12/2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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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追索和贴现可以说是初级中的一个难点。我们一个一个分开展开陈述

背书,是指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及承担保证其后手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什么票据可以背书?单就初级来说,本票(标注“现金”字样的本票不能背书)、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支票(标注“现金”字样的支票不能背书)

背书依不同的标准作不同的分类

以背书的目的不同,背书可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转让背书是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非转让背书是指持票人以非转让票据权利的其他目的而为的背书。非转让背书又可分为委任背书和设质背书两种。

以背书的效力不同,转让背书又可分为一般转让背书和特殊转让背书。一般转让背书是指具有完全的、无限制效力的转让背书。特殊转让背书是指其转让效力受到一定限制的转让背书。一般转让背书依其记载事项完全与否分为完全背书和空白背书。特殊转让背书包括禁止背书的背书、回头背书和期后背书等。非转让背书,是指不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而为的其他背书。如质押背书——为担保债务质权为目的、背书人依法实现质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债务人履行债务,质权人只需返还票据,无需再次做成背书、(质押背书确立的是一种担保关系,即在背书人(原持票人)与被背书人之间产生一种质押关系,而不是一种票据权利的转让与被转让关系。)委托收款背书——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又称委任背书,是指以委托他人代替自己行使票据权利,收取票据金额为目的背书。)背书就牵扯到必须记载和相对的记载事项(1)有关事项(在票据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清楚,以明确背书的法律后果)(2)被背书人的名称(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背书人的签章。除上述三项必须记载的事项以外,票据法还要求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粘单的使用

粘单是为补充票据的本身的不足而粘附于票据之上的,为了使粘单与票据本体紧密相连,防止发生分离和撤换,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贴处签章

背书连续

(1)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2)票据的第一背书人为票据“收款人”,最后的持票人为“最后背书的被背书人”,中间的背书人为前手背书的被背书人

(3)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

(4)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不得进行票据背书的情况:

(1)条件背书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2)部分背书

部分背书是指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

(3)限制背书

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不得背书转让(丧失流动性)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在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责任,其只对直接的背书人承担责任。

(4)期后背书

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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