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商誉减值的会计监管风险提示

2024/7/30 来源:不详

来源:金融界网站

证监会16日发布第8号会计监管提示称,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在实务操作中,公司在商誉初始确认环节,往往存在合并成本计量错误(如未考虑或恰当考虑应计入合并成本中的或有对价)、未充分识别被购买方拥有但未在单独报表中确认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如合同权益、客户关系、未决诉讼、担保)等问题。相应地,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时,容易出现专业胜任能力不足、利用专家工作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恰当识别公司前述不当会计处理等问题;资产评估机构在执业时,通常存在评估基准日选择不恰当、评估对象及评估范围确定不合理、评估目的及评估价值类型不匹配等问题。

以下为全文: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8号——商誉减值

为强化商誉减值的会计监管,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商誉减值的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督促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勤勉尽责、规范执业,提高资本市场会计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年修订)》(证监会公告〔〕5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商誉减值的会计监管风险进行提示。

对拟上市公司、新三板公司等其他资本市场主体商誉减值事项的监管,参照本提示。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在实务操作中,公司在商誉初始确认环节,往往存在合并成本计量错误(如未考虑或恰当考虑应计入合并成本中的或有对价)、未充分识别被购买方拥有但未在单独报表中确认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如合同权益、客户关系、未决诉讼、担保)等问题。相应地,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时,容易出现专业胜任能力不足、利用专家工作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恰当识别公司前述不当会计处理等问题;资产评估机构在执业时,通常存在评估基准日选择不恰当、评估对象及评估范围确定不合理、评估目的及评估价值类型不匹配等问题。

本提示旨在揭示商誉后续计量环节的有关会计监管风险,不对前述提及的商誉初始确认环节的有关会计监管风险专门提示。

一、商誉减值的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

(一)定期或及时进行商誉减值测试,并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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