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租赁业务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2022/7/18 来源:不详

前言

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将资产以租赁的形式提供给承租人,承租人需在租赁期内支付一定的租金以拥有该资产使用权的业务。在该业务的实际操作中,其会计核算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影响了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质量。

1.租赁业务的分类影响了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实务中,企业通常根据租赁业务的期限、成本、性质以及对企业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将租赁业务划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可以划分为融资租赁:

①从资产的所有权的角度看,租赁结束后承租人实际享有租赁资产的所有权;②从实质重于形式的角度看,承租人实质上承担了租赁资产的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拥有实质上的控制权;③从特殊性的角度看,租赁资产是专门为承租人所设计的,若不做较大的改动,只能供承租人使用。而经营租赁是不符合以上任何标准的租赁业务,即除融资租赁以外的一种租赁业务。

从信息披露的角度看,融资租赁通常在资产负债表表内反映,而经营租赁因仅拥有使用权,只需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反映。

2.初始直接费用的会计处理影响到会计信息质量的稳健性。初始直接费用是企业在出租资产时发生的与该租赁业务相关的各种费用,包括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其会计处理的不恰当会导致企业不能真实地反映出租业务的实质。按照现行准则的规定,

初始直接费用涉及“长期应收款”、“未实现融资收益”、“银行存款”等科目。将应收融资租赁款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租赁资产现值的差额记入“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而“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本质上应该反映融资租赁期间预期实现的收益。

从出租方的角度看,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并不是出租人未来应收取的金额,作为提前付出的成本,在未来应该从收益中抵减。

3.售后融资租回会计核算的局限性影响了会计信息的质量。

目前,我国对售后融资租回业务的会计核算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按照现行准则的规定,在售后融资租回业务中,将租赁资产的售价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予以递延,并按照折旧进度在其折旧期间进行摊销,调整折旧费用。出售租赁资产的会计处理违背了“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结语除此此外,在出售资产和融资租回资产的过程中存在资产评估增值或贬值的可能,即交易双方通过操纵各期租金,而造成资产账面价值的变动,从而达到操纵利润粉饰财务报表的目的,这样的处理不符合会计信息质量的真实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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