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凭证是否属于股东知情权的范围

2024/1/14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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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会计账簿本身并不包括会计凭证,但其真实性取决于会计凭证的真实性,因此会计凭证应当包含在股东知情权的范畴;法院可以根据个案实际情况,在股东知情权和公司利益之间进行平衡,从而决定股东是否可以查阅会计凭证。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财务账簿,而没有复制的权利。对于股东是否有权查阅作为账簿记账基础的原始凭证,《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未作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对此存在争议,甚至最高人民法院也存在完全相反的裁判观点。如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最高法民申号判决书中认为,股东知情权和公司利益的保护需要平衡,故不应当随意超越法律的规定扩张解释股东知情权的范畴,也即股东知情权的范围不应包括查阅原始凭证。而在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民申字第号判决书中认为,知情权范围不宜限定在一个不可伸缩的区域,尤其对于人合性较高的有限责任公司,严格限定知情权范围并不利于实现知情权制度设置的目的,故应支持股东查阅原始凭证的诉讼请求。

对于股东而言,我们提出以下建议:(1)股东行使知情权,查阅公司资料的范围不但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而且还包括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会计账簿和原始凭证,在公司章程未作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股东仅有权查阅,无权复制。(2)在知情权诉讼中,股东是否有权查阅公司会计凭证,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均无明文规定。但是在公司章程中可以明确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凭证。因此,股东若想通过查阅会计凭证的方式行使股东知情权,需要事先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列明。小股东最好在公司成立之初、各股东之间的关系融洽,各股东彼此之间相互需要的情形下,提出在公司章程中赋予各股东查阅公司会计凭证的权利,此时各股东之间无利益冲突,加之迫于融资的需要,往往很容易载入该类条款。(3)股东知情权案件中,股东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资料采取查封等保全措施。(4)股东在要求查阅特定文件时,如前置程序中公司以该文件不存在为由进行抗辩,股东可以提起股东知情权之诉。但在提起诉讼时,股东应准备该文件存在的相关证据。同时可以将公司董事、高管列为共同被告,追究其未依法制作或保存文件的赔偿责任,增加对公司的压力。

对于公司而言,我们提出以下建议:公司拒绝股东行使知情权需要在四个方向作出努力:(1)面对股东的诉请,公司可以股东在起诉时不具有股东资格进行抗辩;(2)公司也可以具体文件不存在为由进行抗辩。如此,股东将承担较大的举证压力:股东欲查阅此文件,必须证明该文件确实存在;股东欲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必须证明该责任人未依法制作、保存文件,且给股东造成了损失。(3)公司可以举证证明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比如:①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业务;②股东为了向第三人通报得知的事实以获取利益;③在过去的三年内,股东曾通过查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向第三人通报得知的事实以获取利益。(4)要举证证明股东一旦查阅了会计账簿等材料可能会产生损害公司利益的可能或危险,此时可在公司与股东的经营范围、产品类型、销售渠道、价格体系、竞争关系、技术信息、市场区域等多个因素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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