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头学会计初级会计职称考试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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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篇
法律基础
法的本质与特征
(一)法的本质(P2)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统治阶级意志
(1)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3)法律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意味着法律就完全不顾及被统治阶级的愿望和要求,法律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被统治阶级的利益。
2.“国家意志”
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法的形式
(一)种类
我国法的主要形式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以及我国签订和加入的国际条约。
判例不属于我国法的形式,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等不能作为法的形式。
(三)法律的制定与修改
1.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1)国家主权的事项;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4)犯罪和刑罚;
(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6)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7)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8)民事基本制度;
(9)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10)诉讼和仲裁制度;
(11)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2.基本法律与非基本法律
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修改;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也有权对其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其基本原则相抵触
非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四)对行政权干预公民权的限制
1.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2.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五)法的适用规则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即下位法(效力等级低的法)与上位法(效力等级高的法)冲突时,以上位法为据,不再适用下位法。
效力层级:(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2)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本行政区域内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的形式,但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3.新法优于旧法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的形式,但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4.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
(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2)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3)同一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5.同一位阶的法规定不一致
(1)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2)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3)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法的分类:
1.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和普通法
2.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
3.法的内容——实体法和程序法
4.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国际法和国内法
5.法律运用的目的——公法和私法
6.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主动承担;
(2)行政责任是由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给予;
(3)刑事责任则应由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依照刑事法律给予;
(4)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责任形式。
(1)违约金属于民事责任,罚款属于行政责任,罚金属于刑事责任;
(2)没收违法所得属于行政责任,没收财产属于刑事责任;
(3)行政拘留属于行政责任,拘役属于刑事责任。
“剥夺政治权利”中所剥夺的政治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是指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受法律规范调整的,才属于法律关系;不受法律规范调整,仅受道德规范调整的(例如,恋爱中的“山盟海誓”),不属于法律关系。
会计法律制度侧重于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和结果的合法化,具有较强的客观性;会计职业道德不仅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还调整会计人员内在的精神世界。
2.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法律关系。
3.法律事实是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原因。
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法律关系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1.民事权利能力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则由法人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决定,自法人成立时产生,至法人终止时消灭。
(2)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所有公民(不论年龄大小)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或称一般权利能力、基本权利能力)。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是一致的,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并不必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定主要看两个因素:(1)年龄;(2)精神状态。与肢体是否残缺、智力高低等不直接相关。
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1.刑事责任年龄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14周岁(≥14周岁)不满16周岁(<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8种)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对特殊年龄段自然人的量刑规则
最新刑法将刑事责任处罚年龄从已满14周岁改为已满12周岁
3.对精神状态异常自然人的量刑规则
(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
(2)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关系的内容
1.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2.法律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益,表现为权利享有者依照法律规定有权自主决定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要求他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和一旦被侵犯,有权请求国家予以法律保护。
3.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如纳税、服兵役)和消极义务(如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
法律关系的客体
物自然物如土地,矿藏,水流,森林等
人造物如建筑、机器、各种产品等
货币及有价证券
有体物——可以是固定形态的,也可以是没有固定形态的(如天然气、电力等)
无体物——如权利、数据信息、网络虚拟财产
2.人身、人格
(1)人身和人格是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人身权指向的客体。
(2)人身和人格又是禁止非法拘禁他人、禁止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禁止侮辱或诽谤他人、禁止卖身为奴、禁止卖淫等法律义务所指向的客体。
(3)VS主体、VS物
①人的整体只能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不能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②当人的头发、血液、骨髓、精子和其他器官从身体中分离出去,成为与身体相分的外部之物时,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视为法律上的“物”,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3.非物质财富(精神产品或精神财富)
(1)知识产品(智力成果):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等。
(2)荣誉产品:荣誉称号、奖章、奖品等。
4.行为: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等。
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法律事实
1.任何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都要有法律事实的存在。
2.法律事件
法律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
(1)绝对事件——自然现象:如地震、洪水、台风、生老病死等。
(2)相对事件——社会现象:如爆发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
3.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指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地活动。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行为进行如下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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