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实务中会计和税法问题的边界划分

2024/9/15 来源:不详

「本文来源:河南经济报」

■郭红彩

尽管理论研究者已经清晰地界定了会计和税法的边界与重合,但由于理论和实务的差异,加上企业财税人员的知识结构,在实务操作中由于对会计和税法问题的边界识别不清而存在一定的误区,本文将以在企业调研中发现的问题为例进行阐述。

财税〔〕54号文件规定,企业在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年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的第6号公告将该优惠期延续到年12月31日)。但是笔者近期在一家拟IPO企业调研时发现,对方并没有主动享受这一政策,会计人员的解释是企业正在准备上市,利润是企业目前最看重的,而将万元以下的设备一下子作为成本扣除,那么企业的利润降低会远远比节约的企业所得税要多,对企业较为不利。这一案例就是混淆了会计和税收的核算原则,没有明晰会计和税法的边界而使然。

我国的会计记账所依据的法规主要有《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并不包含税法,我国的会计模式并非以税制为导向,税法并非会计记账的法规依据,因而就导致了通常而言的税会差异。结合上例,万元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这一财税文件,是企业所得税缴纳方面的优惠政策,主要用来指导纳税行为,而非用于指导企业的会计核算,财税〔〕54号文件对会计人员记账并不产生影响,并不改变企业的记账规则,企业仍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将万元以下设备符合确认条件的计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财税〔〕54号文件仅是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享受税收上的一次性的成本扣除,税会折旧核算的不同步影响了暂时性差异的分布,使企业享受了税款的时间价值,当期少缴税款缓解了资金压力,便于企业当期有充沛的现金流进行经营,渡过经济下行所引发的危机。

当交易和事项是真实与公允的,会计就可以记账,税法则另有边界,基于税法体系的规定有一套税收视角利润的认定标准。比如,企业高利率的民间借贷利息,依照会计的核算原则,可在会计利润前全额扣除,然而税法则对利率有一定的限制,规定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税前扣除。再比如,笔者经常接到企业咨询分支机构是否独立核算和汇总纳税的问题,其实这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独立核算是会计主体设置的范畴,而汇总纳税则是税法所规范的纳税方式的范畴。

会计的归会计,税法的归税法,尽管彼此有重合的部分,但两者各自服务不同的主体,有不同的业务导向,也存在严格的边界。因此,搞清楚会计和税法的边界所在,可以更好地服务企业,提升组织效率。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司法会计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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