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电律解丨中学会计挪用2500万公款买理

2024/9/11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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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网·闪电新闻8月8日讯据现代快报报道,近日,江苏省常州金坛区某中学的出纳徐某因涉嫌挪用公款,被提起公诉。金坛法院透露,年2月至年9月,被告人徐某担任常州市金坛区某中学出纳会计期间,累计挪用金额共计.08元,并购买银行短期理财产品,从中非法获利共计.49元。

资料图:配图与本文无关

徐某的行为在法律上该如何定性?会面临哪些惩罚呢?对此,广东知恒(济南)律师事务所的黄静律师从法律角度进行了分析和解读: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其次,金坛法院透露,徐某系常州市金坛区某中学的出纳会计。义务教育公办中学是国家事业单位,徐某在学校里从事公务,应当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再次,徐某利用出纳会计这一职务上的便利,累计挪用金额高达.08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且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综上所述,被告人徐某虽仅从其挪用公款的行为中获利余元,但其挪用数额较大,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被告人徐某面临的将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

闪电新闻记者刘国斌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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