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申报期内补缴税款及罚款的会计处理

2024/8/9 来源:不详

申报期内补缴税款及罚款的会计处理。补缴税款、税务机关罚款等,是计入当期损益,还是追溯调整以前年度财务报表?以保证申报期比较报表可比性为由,对补缴税款、罚款进行追溯调整,该会计处理并不一定正确。对此问题,应当却别情况处理:若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规范的内容,即因企业未正确核算而补缴税款,且超过财务报表重要性水平的,应当按照会计差错处理,追溯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若非因企业原因的补缴税款,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如外商投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因经营期限不足10年而需退还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该补缴税款应在补缴当期一次计入损益,并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处理。对于税务罚款,无论哪个归属期间,均应当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税率变化期间的处理。关于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期间所得税税率确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四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在通过复审之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预缴。对高新技术企业复核期间按15%,还是25%的税率计提企业所得税,应根据重新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的可能性确定,如重新取得认证的可能性很大,可以按15%的税率计提所得税;如果申报企业作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主要条件已经丧失,此时所得税税率应按照25%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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