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说考试包过的人,最终只有一个结果
2023/3/16 来源:不详「本文来源:忻州政法」
作为奋战过高考考场
四六级考场、公务员考场
……
与无数精英擂台PK
颇有“沙场”经验的小编
提到考试时总忍不住说
只要考试前认真备考
考试时不是题题靠猜
结果总归差不到哪去
可偏偏有人把脑子用歪
企图通过“找关系”让自己顺利通关
到头来
不仅考试没通关
还付出了更为惨痛的代价
详细攻略往下看
被“带走”的考生
年9月5日,是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的日子,忻州籍考生小王正在电脑前聚精会神的答题,40分钟后,监考人员将小王带离了考场。令人奇怪的是,被带走的小王竟丝毫没有反抗,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早在3、4月份,小王和其他三人就打起了考试“找关系”“给钱包过”的主意,经过层层关系、多方打听,小王四人终于找到了“上家”范某,范某作出“考试包过,不过则全额退款”的承诺,于是,小王四人便放心大胆的给付了“包过费”。
一个“分工明确”的组织
8月,拿到钱的范某便开始筹划作弊事宜。他先利用自己负责忻州考点考场运营的机会,联系到被告人贾一、小惠帮助其组织人员充当“枪手”,并答应给予作答“枪手”每天每人元好处费,同时给予录入答案的人员每天每人元好处费。
谈妥价格后,贾一联系其在某会计培训学校的姐姐贾二帮忙组织人员,在金钱的驱使下,贾二便叫学校学员郭某等5人组成了“枪手团”,并承诺报销来回路费,每人还有元好处费。
考试前两天,范某将考生小王等人考试时的电脑提前设置连接了互联网,并登陆QQ,以便于用于考试当天进行远程操控考试作弊。
考试当天上午,“枪手团”来到忻州考点附近,在范某提前租住并架好设备的房间内,贾二、小惠负责答题,其余几人在电脑上利用范某提前设置好的方式通过远程控制的方式与考场内作弊考生电脑相连,将答案录入电脑上的考试试卷内。
百密终有一疏。开考40分钟后,考生小王利用网络手段作弊行为被发现后,带离了考场。得知此情况后,被告人贾二、小惠带领答题人员迅速离开忻州后返回临汾。
法院判决
忻府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贾一、贾二、小惠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系共同犯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范某作为忻州考点的考场运营负责人,本应以委托合同履行自己的职责,而贪图利益接受考生钱财,组织考试作弊,属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贾一、贾二、小惠为范某组织考试作弊寻找“枪手”及辅助人员来忻帮助作弊,相对于范某作用较小,四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本案具体事实和情节,作弊考生及时被监考人员发现,带离考场,考试正常进行,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予以惩处。一审依法判处范某等四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罚金五千元至三万元不等,违法所得及扣押在案的考试作弊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判决后,范某等四人不服判决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中范某认为自己不属于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范围,一审法院认定犯罪情节严重的观点错误。忻州中院经审理查明,范某作为某公司考点责任人,与忻州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签订了《忻州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中级无纸化考试委托合同》和《年度忻州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工作目标责任书》,责任书中明确了考点的工作职责,且强调严格做好考试保密工作,而范某并没有按照责任书的要求执行,还将考生电脑连接互联网,为作弊提供便利条件,其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原判已经充分考虑各上诉人犯罪的具体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量刑适当。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那么,作弊入刑的情况有哪些?
又是如何认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二)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前款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
(四)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
(五)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
(六)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八)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九)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试题、答案的;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四)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五)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六)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官提醒
考试公平是最基本的社会公平,也是社会诚信的重要标杆之一。无论何种“作弊”手段,都是典型的背信行为,不仅对其他考生不公平,还严重影响社会道德、诚信体系。希望广大考生努力备考、诚信考试,切莫以身试法!结合本案中具体事实,作为考试工作人员而组织考试作弊的将罪加一等,切莫利用自身便利条件而知法犯法,藐视法律者必将付出惨痛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