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汇金股份年报审计存3项问题,中勤万信

2025/6/15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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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0日,河北证监局公告,对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张国华、胡登峰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经对中勤万信执业的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股份或公司)年报审计业务进行了检查,发现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会计估计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公司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算存在错误。会计师执行审计程序时未恰当测试公允价值计算所依据的数据,未评价计量方法是否合理,未恰当执行审计程序识别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存在的错报。二是信用减值损失审计程序不到位。公司某单项重大应收账款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未根据具体情况分析该单项重大应收账款的可收回性,未评价公司该应收账款按账龄法计提信用减值损失的合理性。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二、审计证据不充分。公司期末应收联想云岭(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款项1.63亿元按照“数据中心项目”组合以5%的比率计提坏账准备,会计师未有效获取该笔应收账款担保物价值大于债权价值的审计证据。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三、函证程序不到位。一是会计师在执行个别应收账款函证时,未直接函证交易、余额等信息,根据函证的合同、开票信息倒推账面记录。二是未函证个别重要往来款项,工作底稿中未进行说明。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审计证据》第三条第(三)款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函证》第十条、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此外,中勤万信还存在审计工作底稿记录不规范问题。

  河北证监局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签字注册会计师张国华、胡登峰对相关问题负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河北证监局决定对中勤万信及张国华、胡登峰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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