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信会计师所1天收2警示函之江生物ST长

2025/6/12 来源:不详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21日讯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沪证监决〔〕2号)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上海监管局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张建新、司维、覃剑锋执行的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之江生物”,)年1月1日至年6月30日IPO申报的财务报告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上海监管局发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张建新、司维、覃剑锋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1.未对大额未回函函证实施替代程序

年度、年度、年度和年中报审计工作底稿中,未见对部分未回函函证执行替代程序,存在上述情况的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万元、万元、万元和万元,均超过当年度审计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函证》第十九条的规定。

2.未对部分函证过程保持必要的控制

一是未对从发行人处收回的函证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年度审计工作底稿中,之江生物子公司上海之江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某银行询证函回函由之江生物财务总监寄给审计项目组;年中报审计工作底稿中,之江生物某重要供应商的应付账款询证函回函由之江生物财务总监通过邮件转发给审计项目组。审计工作底稿中未见对上述由发行人转交的回函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二是回函快递单未保留或信息缺失。年度、年度、年度和年中报审计工作底稿中,部分回函未见保留回函快递单或回函快递单无寄件单位信息,存在上述情况的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万元、万元、万元和万元,均超过当年度审计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函证》第十四条的规定。

二、与关联交易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应对措施执行不到位

审计工作底稿显示,之江生物母公司上海之江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之江药业”)于年、年向之江生物转账万元和.96万元,金额均超过当年度审计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但该关联交易未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针对上述与关联方交易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审计工作底稿中未见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未对其会计处理和披露进行评价。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关联方》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四条的规定。

此外,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张建新、司维、覃剑锋还存在未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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